后勤管理处〔2017〕6号
宿州学院校车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校车,提高校车的使用率,完成学校东西校区办学的交通任务,节约经费,降低能耗,依据省内相关高校校车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车为往东西校区上课、上班的教职工交通服务的车辆,特指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的大客车。
第二章 校车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校车要按照交通法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按照固定的时间、 路线及站点行驶及停车, 不得随意停车或改变行车路线和时间。
第四条 每辆车由人事管理部门按照聘用程序聘用专门的司机驾驶,非校车司机不得驾驶校车。
第五条 校车应在交通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行驶,确保教职工乘车安全。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作为学校校车日常管理主体,负责校车管理使用和调度。
第三章 校车用车管理
第七条 目前校车数量不足,原则上只供教职工上课、上班使用,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第八条 为充分利用资源,学校其它部门用车原则上安排在周末或者假期。除校办、党办和教务处安排的师范生市内实习、国家级考试等公务用车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结算外,其他二级部门用车所产生的经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均由二级部门负责。
第九条 使用学校校车的部门,要填写《宿州学院校车使用申请审批单》,写明用车理由、用车时间和车辆行驶区间,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提前3个工作日与后勤管理处联系,后勤管理处酌情安排,到交管部门办理通行证。市内用车,校车燃油费、过路费由使用部门按照实际里程自己加油,保存好相关票据,走报销程序,司机加班补助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劳动法》等规定在工资中体现,原则上半天50元、一天100元。财务处规定的市外用车,校车燃油费、过路费由使用部门按照实际里程自己加油,保存好相关票据,走报销程序,司机出差补助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校车维修保养管理
第十条 学校校车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修理厂修理保养。定点修理厂应该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有一定规模的正规修理厂。
第十一条 定点厂无法修理的车辆,后勤管理处签批经分管校长同意后送其它专修厂。
第十二条 车辆年审、检验要按时进行,保养项目要分管副处长签批,一次常规保养经费原则上不能高于2000元;维修保养费用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由后勤管理处处长签批,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校长按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车管人员、司机在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应加强监督,确保维修保养项目与拟定维修保养项目相符、维修保养费用与洽谈费用相符。司机在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不得多报维修保养项目和维修保养费用,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司机要经常保持良好的车况,延长校车使用寿命,发现故障及时申报维修保养,影响行车安全的,严禁行驶。
第十五条 因操作失误或保养不善造成校车损坏的要追究司机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 校车安全行驶管理
第十六条 校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地方有关交通安全规章规则,安全行驶。校车司机还要遵守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司机严格遵守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安全检查,加强安全业务学习,及时对车况进行一次安全自查。
第十八条 司机应爱惜学校校车,平时注意校车的保养和检修,确保行驶安全,杜绝故障车勉强上路行驶。
第十九条 任何司机不得违章驾驶,严禁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车辆。
第二十条 司机出车要仪容仪表整洁,车辆要保持清洁干净。
第二十一条 校车实行专人驾驶保管,不经许可不准交叉驾驶,禁非专职司机驾驶学校校车。
第二十二条 司机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 确保校车安全、准时。
第二十三条 司机出车必须树立起良好的职员道德,自觉为客户着想。严禁在执行任务中吃、拿、卡、要。
第二十四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须按照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后勤管理处
2017年10月22日
附件:
宿州学院校车使用申请审批单
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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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联系人 (姓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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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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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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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目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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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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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 相关科室签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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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 分管副处长签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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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 分管处长签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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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签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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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排 (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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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驾驶员 (姓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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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情况 说明 |
(具体来回路途和加油等情况,作为报销重要依据) |
备注:此《申请审批单》一式三份,后勤管理处两份、使用部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