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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托管校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15日 17:06 | 点击数:

 

后勤管理处20172

宿州学院托管校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学校托管医院服务保障水平,维护校园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文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东校区校医院受托服务单位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校医院受托服务单位管理

第三条 托管校医院的经营权有效期限为八年(4+4模式),4年考核合格后再延续4年。续签合同签订前要全面考核一次。

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在每次签订托管服务经营合同前要于学校签《校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 托管经营期间,受托服务单位必须独立经营,不得将校医院经营服务项目整体或部分转让他人,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学校有权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在托管服务经营过程中对外签定任何协议(含劳动合同)或法律文件均应以受托经营服务单位自身为主体,不得使用“宿州学院东校区校医院”或其它类似容易引起误解的称谓;在与学校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任何法律关系时,负有明确告知、消除误解的责任,其与第三方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或劳动用工关系均与学校无关。

第五条 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对投标文件指定的校医院院长人选(医院负责人)应有书面聘任文件,医院院长应常驻学校负责本项目至托管合同期满。因合理理由需要更换医院院长的,应事先书面征得学校同意,未经学校同意,私自更换医院院长的,处罚10000元。

第六条 在托管服务经营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同时应接受政府及学校职能部门对校医院监管。

第三章 托管医院经营管理

第七条 托管医院不得超范围经营,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工作。若违反上述规定,学校有权要求整改。在接到整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的,学校有权追究受托经营服务单位责任。

第八条 托管医院所购药品及器械必须证件齐全,药库统一管理,建立台帐。对药品和治疗费用明码标价。医生,护士必须做到文明用语、礼貌服务、热情周到。

第九条 受托服务单位医生和护士应主动了解学校广大师生对校医院意见,虚心接受广大师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治疗和服务水平。

托管服务单位的药品价格和治疗费用不能高于一级医院收费标准。

第十条 服务时间实行24小时诊疗服务,上班期间不的脱岗。假期根据学校要求是否上班。

第四章 托管医院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受托服务单位作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的组织和管理义务。如发生火灾、失窃等事故,受托服务单位负完全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造成不良影响的,视为受托服务单位严重违约,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托管医院人员用工管

第十二条 受托经营服务单位聘用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身份证、健康证明,从业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建立完善的管理档案,并报学校职能部门备案。

第六章 托管医院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托管医院交接时,由学校提供的设施在合同终止时处于完好状态,并于合同终止后十日内完好地移交给学校,否则学校有权从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确因改善服务需要对医院布局进行局部调整或进行装饰装修的,需报学校书面批准后方可施工,一切费用由受托经营服务单位自行承担,且合同终止后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应无偿交给学校,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应无条件撤出托管医院并整体移交给学校,逾期未能清理的属于受托经营服务单位的设备设施及物品,视为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废弃物,学校有权处置,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受托经营服务单位承担,学校有权从受托经营服务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付。

 

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在医院经营过程中使用校园一卡通刷卡和现金付费

第十五条 托管医院每月与学校结算资金一次。

第七章 托管医院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监督医院托管经营合同的履行、负责召集医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医院进行考核等。

学校成立托管医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学工部‘团委’等相关部门人员和学生代表参加,负责对托管医院进行综合考核。

学校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学生对托管医院存在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采用培训的方式加强对托管医院的指导和帮助,以规范医院内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

学校职能部门对托管医院经营和服务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与奖惩

日常考核由后勤管理处医疗保健中心监管人员负责,主要填写《宿州学院校医院托管考核表》。

年度考核由学校托管医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宿州学院校医院托管考核表》对医院评价,校医院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向校医院进行反馈并在学校后勤管理处网站公布。

第八章 委托经营企业退出

第十八条 正常退出

1.合同到期自动终止,正常退出。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结清相关费用,办理移交手续后,托管医院自行退出,合同自动终止。

2.年度考核合格,但学生满意度调查结果低于70分的,提交整改方案审核后合同再续签。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将被取消下一年度的经营合同。

第十九条 委托经营企业提出退出。

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双方协商,托管单位可提前退出,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因托管方特殊原因,无法继续经营,托管方可提前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批准后,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 强制退出

对引进的医院,在经营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服务资格,对其实行强制退出。

1)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消防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妥善处理的;

2)因擅自提高药品和治疗费价格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等引发的群体事件,影响恶劣的。

3)经营过程中违法犯罪而受到司法部门处理的。

4)在学期中途无故停止服务的。

5)在服务过程中把医院分包经营行为的。

凡强行退出的托管服务企业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并在接到《强制退出通知》二周内办理医院移交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宿州学院。

附件一:校医院考核评分表

附件二:消防安全责任书

后勤管理处

2017713


附件一:

校医院考核评分表

序号

评分标准

得分

1

东校区卫生所是否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及时校验;

10


2

所有从业医护人员是否持有效执业资质证书;

10


3

所有诊室、观察室和输液室的室内环境要保持空气流通、所配备的设施情况、卫生宣传招贴以及各楼层及科室的指示牌标志要清楚,墙壁、过道、楼梯和厕所应当保持清洁;

10


4

是否建立健全学生用药管理制度;

5


5

是否存在违法使用药品情况;

5


6

是否把各项医疗服务收费及药品价格按照国家物价部门规定执行,挂墙公告,并且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正规收费票据,保证无假冒、伪劣及过期失效药品;

10


7

是否有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及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渠道是否畅通;是否制定疫情应急预案。

10


8

是否做到新生入学体检全覆盖;

10


9

是否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

10


10

是否存在医务人员值班脱岗情况;

10


11

是否存在学生投诉医务人员在工作期间服务态度恶劣被查实情况,处罚1000元。

10


附件二:

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要求托管医院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无事故,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东区医院负责人是本医院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应时刻警惕,加强本医院关键消防安全点、位的管控,杜绝消防事故发生。

二、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医院实际制定本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坚决落实,积极配合政府行政部门、学校进行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积极整改。

三、建立本医院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励机制,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结合本医院工作特点,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明确责任人,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五、医院内部由学校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在相关地点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若是学校医院本来就有的标志、设施,医院负责人应检查是否完好、合理,并及时做出改进和维修。

七、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应报学校消防管理机构审批。

八、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并积极协助上级公安消防机关和学校调查事故原因,按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建立东校区医院消防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医疗保健中心和东校区医院托管服务单位分别存档。

宿州学院      托管校医院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