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学校校园设施节能运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落实我校节能减排工作,规范和指导有序开展节能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能源资源,是指学校使用的水、电、煤、气、油常规能源。凡使用学校能源的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都必须遵守此规定。
第三条 学校开展节能工作坚持依法节能、合理用能和师生共同参与的原则,从行为节能、管理节能和技术节能三个方面展开,突出重点,齐头并进。学校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合理、适应学校发展的节能计划,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节能型校园。
第二章 节能管理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管理全校的节能工作。全校教职员工必须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学校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推广方面有显著成绩的教师和学生予以奖励。
第五条 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领导学校的节能工作,实施学校能源管理的基本任务,统筹、综合、协调、管理学校的各项节能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制定节能管理细则、节能目标和各种有关管理标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制定并实施规划,节能技术改造和年度节能工作计划。
5、组织审定学校年度各类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指标。
6、审定学校的重大节能成果和重大奖惩事宜。
7、检查学校的各项节能工作。
8、组织召开节能工作例会,进行节能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第六条 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管理处,以下简称“节能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节能工作,负责节能技术改造,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校园节能监管平台建设、节能新技术推广使用,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对全校水、电、煤、气、油及相关的能源使用进行宏观调控,对全校日常节能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第七条 节能办公室为学校节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学校节约能源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在学校节能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做好学校节能任务的综合和协调管理,督促、检查学校的各项节能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学校节能领导小组的决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积极推广节能新产品的使用。
3、具体开展学校的能源利用普查、能量平衡测试和能源审计。
4、具体组织编制学校节能规划、节能技改计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汇总入全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
5、组织广大师生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
6、负责对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用能进行计量监督、统计监督和能源节约的巡回检查。
7、按月、季、年汇总各单位能源消耗报表并做好能耗分析,编写节能简报,节能工作总结和各种能源报表,建立节能管理技术档案。
8、根据学校节能奖惩制度,审核校内各单位节能奖惩的依据,提出节能奖惩方案,报节能领导小组后实施。
9、协助学校宣传、团学部门,以全国节能宣传周为重点开展节能知识宣传,组织节能报告会、学生社团节能教育活动和节能专业培训,提高师生的节能意识。
第三章 节能目标责任制度
第八条 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确定的节能目标计划,为本责任制度落实和完成的目标。
第九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节能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学校将在全面实现水电计量收费制的能源管理机制之后,着手进行节能目标责任制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配备节能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将节能目标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予以实施,严格执行和完成学校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
第四章 节能指标分解
第十二条 学校参照上级和本地区的用能、用水定额标准和实际能耗统计结果,制定合理的校园用能、用水定额及节能指标。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将学校下达的节能目标做进一步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到位,明确责任,逐级考核,保证完成。
第五章 节能措施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倡导以下节能措施。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可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更多样、更广泛的节能措施。
1、学校用电实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原则。对违反用电原则的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2、学校用水按照年度用水指标进行使用,并贯彻执行“节流与开源”的节水原则。
3、整个校园的用水用电,全部纳入计量管理。新建和改造的建筑物,必须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方可交付使用。
4、公共区域卫生间使用节水型水龙头。
5、教室照明使用LED节能灯。
6、夜间灯使用节能灯或声、光控灯。
7、加压水泵使用变频式水泵或者变频控制柜。
8、实施室内温度节能设定,夏季室内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第六章 节能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的节能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内部的节能监督、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目前的管理体制,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后勤服务后勤管理处管理全校水电计量和收费工作。其所属水电管理中心的计量数据是学校进行节能监督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因水电超指标造成的单位经费缺口,学校不予解决。
第十八条 学校能源用以满足教育教学、办公、住宿生活为主,非学校办学、生活用能学校不予解决。
第十九条 学校领导要重视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强调搞好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提倡搞好节能工作是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一项重要内容;强调做好节能工作节省学校资金,目的是更好地保证学校教学、生活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认真搞好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对节能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在学生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设立学生义务节能宣传员岗位,办好节能宣传网站。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逐步对非节约能源的设备、设施、器具进行改造、更新。同时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改造后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节能技术改造计划须按项完成可行性报告(包括措施的针对性、先进性、质量、节能效益等),上报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章 能耗的统计和公示
第二十三条 能耗统计和抄表计量每月一次同时进行(寒暑假两个月一次),主要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完成。但实验室和有关单位要对大功率用电设备做好用电台帐记录和统计。
第二十四条后勤管理处每个季度负责对全校水电计量数据进行一次汇总统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在后勤管理处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五条后勤管理处在完成水电计量、统计工作的同时,还要负责水电计量报表、数据资料和统计台帐等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八章 专项节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教学办公区的节能工作,纳入学校专项节能管理。进行专项节能目标、专项能耗经费等重点监控和管理。其节能目标和能耗经费按上年水电实际消耗量为基数进行核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宿州学院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