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强我校水电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有序,结合我校公共楼宇节水节电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谓宿州学院公共楼宇的适应范围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学生公寓楼,以及用于教学、科研、办公等公共用途的其它建筑设施。
第二章 公共楼宇节水节电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共楼宇节水节电管理是学校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的一部分,受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宏观指导、协调和监督,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的巡查、维护、监督和制定节水节电计划。各二级学院和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学校应将节水节电工作目标纳入到对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负责所使用教室及实验室的节水节电具体工作。教室和实验楼用水用电分别由各教室、实验室使用人员管理。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或测试中心,应指定专门的实验室管理人员为水电管理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各公共楼宇节水节电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包括:(1)负责制定本管理年度节水节电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上报节能管理中心;(2)负责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节能管理中心报告、沟通,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和修改方案;(3)督促员工严格依照学校节水节电管理规定,做好节能工作。
第五条 各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公共楼宇的节水节电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的节水节电意识,落实节水节电管理措施。加强对楼宇内节水节电工作的检查、督促、考核与管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将节水节电工作纳入有关人员业绩考核目标, 作为年终考核、评选先进个人的重要参考条件和依据。
第六条 楼宇内各单位需定期组织师生员工开展节水节电宣传,介绍节水节电新方法、新措施、新设备,强化节水节电意识,培养节水节电观念,培养学生养成好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习惯。
第三章 公共楼宇节水节电日常管理
第七条 楼宇内的水电设备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安装、维修或拆除。遇有特殊水电情况立即向后勤管理处报告,再由后勤管理处通知水电工进行相关作业。其他各单位不得擅自拆、装、变更水电计量装置及其位置。
第八条 节水节电工作必须列入主管部门的工作考核目标。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要做好所管楼宇的节能管理和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做到每天至少巡视检查两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后勤管理处汇报。
第九条 强化节水、节电意识,做到人走灯熄,人离水断。养成随手关灯、关水、断电的良好习惯。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办公室等走廊灯的数量根据适用原则进行调整开启数量,根据时间变化及时开关。
第十条 计算机实训室、各实验室、专用教室下课后应及时关闭所有设备,课堂不需要使用的计算机等设备应及时关闭。
第十一条 充分提高教室的入座率。夜间当教室内自习人数少时,教学楼管理人员应劝其到其它教室自习。加强对实验室、自修室、自主学习中心的节能管理,做到按照学生实际需求合理实施分层分区开放实验室、自修室和自主学习中心。
第十二条 每天下班前,相关人员仔细检查各用电设备是否关闭,并尽量关闭设备电源插线板总开关或拔下电源插头,以节约用电,避免火灾事故发生。
在下课、下班后和假期中,除图书馆等教学活动场所外,原则上停止使用空调、电开水炉;特殊情况下需要开启空调时,应报请学校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并报送至节能管理中心备案。部分电梯采取分层定时管理。
假期无实验任务的实验室,实验室人员要负责关闭水源、电源、锁好门窗,以防火防盗,防止爆炸、溢水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禁止在公用场所使用热得快、电热水器等速热电器。
第十四条 在办公场所尽量少使用大功率电器。推广使用节能型产品,把好水、电设备采购关,保证质量好、低耗能的产品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 随手关闭公共场所无人时的路灯和楼道灯,及时关紧水龙头,办公室、多媒体教室无人工作时应关闭设备电源。公寓管理人员要随手关闭宿舍区内无人时的路灯和楼道灯,及时关紧水龙头。
第十六条 电锅炉等大型高耗能设备尽量避开用电高峰期使用。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教室、实验室、办公室、图书馆内私接乱拉电源,电线,私自转接水源,私自大量用水。学生宿舍楼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违章电器。
第十八条 相关责任人应及时检查用水用电设备,发现电器或水管损坏,出现跑、冒、滴、漏等现象要及时报修,相关部门对报修情况要及时解决处理,减少由此带来的水电损失。
第四章 公共楼宇节水节电奖罚措施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办公室、教工宿舍不得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一经发现,按电热器设备功率1-3个月的电量缴纳电费。私拉电线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学生宿舍内使用电器,应严格执行《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严格禁止私接乱拉、使用违章电器等现象,违反者按该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损坏水电设备按价赔偿工料费;故意损坏者除按价赔偿工料费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工料费1-3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使用水电从事经营活动、私接水电、毁坏水电表铅封、私自拆装和移动水电表、以不正当手段使计量装置失准,均为盗窃水电行为。一经查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追缴应缴水电费并处应交水电费1-5倍罚款。
第二十二条 各楼宇的节水节电效能作为单位年终评比的标准之一;学生宿舍节水节电效能作为文明宿舍评比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对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因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50%以上的区域有长明灯的,首次发现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领导,并视情况对相应单位予以处罚。对在光照充足的情况下开启照明灯具者,巡查中如首次发现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领导,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所管楼宇的节能管理。对违规使用报告厅、会议室、中央空调、电梯、开水炉等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视其情节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立节水节电群众监督制度。对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的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