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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校园超市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人: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09日 14:15 |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园超市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我校园超市管理水平,经研究,特制订《宿州学院校园超市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园超市经营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建和谐文明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超市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超市经营活动包括学校自营和引进有资质超市来校直接经营两种方式。学校自营是指学校利用自有房产,进行商品自选销售,为师生提供服务的活动;引进有资质超市来校直接经营是指经营者使用学校房产为经营场所,通过招标等方式入驻,接受学校监督,依据合同开展相关商品销售,为师生提供服务的商业经营行为。

第三条 校内所有校园超市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的各项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 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销售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出售香烟、白酒以及自制食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有碍校园环境观瞻。

第四条 在校内新增设校园超市经营网点,必须与学校建筑布局相协调,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活、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校园超市经营项目以及一切与之相配套的管理措施,必须体现“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公益性原则,必须坚持“服务教育教学、服务师生生活、服务学生健康成长”的服务理念,避免影响师生日常工作学习生活,维护校园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六条 校园内校园超市经营活动的经营、管理与监督,学校要统一归口管理,学校承担相应监管责任。校园超市采取自营或引进有资质超市来校直接经营的方式,须由学校批准。

第七条 校园超市采取自营方式,学校须承担所有连带责任。自营校园超市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经营资金由学校自筹投入,自营校园超市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应由学校在职员工担任。

第八条 校园超市采取引进有资质超市来校直接经营方式,要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承包经营者,公开招标应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九条 学校与中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签订《宿州学院校园超市经营合同书》,承租期严格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十条 承租企业必须自己经营,不得采取加盟、转包、分包的形式。

第十一条 经营校园超市要持有国家规定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超市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场所内经营,禁止在经营 场所外摆摊设点,严禁堆放杂物、占道经营;各种标牌、标志必须规 范,严禁乱贴乱画;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及时清理店内外的环境卫生,主动维护店内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晚间营业结束时间不得超过学生公寓熄灯时间。

第十三条 校园超市须设置明确的安全逃生通道、按标准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须安装防盗报警和电视监控设备,严防各 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企业不得改变承租经营场所的房屋结构,不得私 接水电,不得使用违禁电器,违者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定期组织员工培训,严防从业人员违规、违纪和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十四条 校园超市引进企业须向属地公安部门和学校保卫部门提交经营许可证、务工人员登记表、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件等有关证件材料备案,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消防、治安管理、食品安全等检查(《检查表》见附件),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 违规处理及退出

第十五条 校园超市经营违反本办法的,学校要按照经营合同进 行处理,责令其停止违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者将解除合同,限期离开校园,合同保证金将不予归还。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在经营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视为非正常情况退出:

(一)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已签订的合同约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严重混乱,不按照相关规定配合校方工作,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二)消防等安全设施配备不全,或损坏严重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

(三)对建筑物主体结构进行非法拆改的;

(四)掺杂使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无证、过期、有害商品,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合同经营范围经营,经学校规劝,限期整改无效的;

(六)在经营过程中有转包、分包经营行为的;

(七)其它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七条 合同期满,学校重新进行公开招标。企业选择自动退出或参与新一轮招投标未能中标,为正常退出。

第十八条 企业正常退出或非正常退出后,均自身承担其在校经

营期间的盈亏,并不得以经营场所的装修、设备设施购置等为由索要补偿。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校自营和招标等方式引进的超市经营企业。

第二十条 对于目前我校已有的校园超市,经营范围与日常管理要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宿州学院后勤与基建管理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后勤与基建管理处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