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与基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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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环境卫生与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发布人: |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2日 16:21 | 点击数:

 

为提高我校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生活垃圾清运物业外包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落实长效考核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舒适的校内环境,特制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生活垃圾清运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条 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为校园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的责任单位,下辖校园环境建设中心负责对校园室内外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生活垃圾清运承包单位进行日常管理,为师生的学习和生活创造一个和谐、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

第一章 室外环境卫生保洁

第三条 室外环境具体要求:

1、主干道路:校园内主干道、宿舍区主干道每天清扫两次。原则上应避开行人集中时间清扫,雨后积水、雪后积雪要及时清理,并实行全天保洁。

2、主干道路保洁标准:表面干净,无积尘、纸屑、果皮、烟蒂、塑料袋及废弃物,无污泥积水,无积雪;路边无杂草,无砖石瓦块,道沿洁净。

3、除主干道路以外的支干道路:每天清扫一次;要求路面清洁,无纸屑、果皮、无堆积物。

4、严禁将路面垃圾扫进绿化草丛中,校园内的林带、绿篱、花坛、草坪整洁无废弃物,无卫生死角。

5、公厕卫生要求地面干净、无积水,便池无积存,确保畅通。

6、公共下水道、化粪池要定期清理,确保畅通。

7、珍珠湖、柳溪要定期清理水面漂浮物,保持水面洁净不受污染。

第四条 校内堆放点的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无积存,应保持垃圾箱周围清洁,所收集的垃圾杂物,不得在垃圾堆放点或垃圾桶内焚烧,垃圾清运时不得沿途散漏。垃圾转运站的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严禁在校内就近焚烧、掩埋垃圾。

第五条 校园建筑物、宣传栏外、亭台、路灯灯杆、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无张贴、刻划、涂写。并适时进行清洗,保持其整洁、美观。

第六条因建设施工等需要挖沟破路、架杆走线、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的,施工方应当设置围挡和安全文明标识。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保持环境干净整洁。

第七条 禁止在校园内饲养家畜家禽、开荒种地。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七)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二章 室内环境卫生

第八条 室内卫生指逸夫楼、教学楼、工科楼、实验楼、艺术楼、体育楼等,室内运动场馆(体育馆)、图书馆自修室(含西侧考研自修室)等所有建筑物室内及公共部位的走廊、楼梯、墙面、窗户、厕所等的清扫、保洁工作。(不包含学生公寓、浴池和已经委托给外包单位不需要上述物业服务的区域)

第九条 逸夫楼、教学楼、工科楼、实验楼、艺术楼、体育楼等,室内运动场馆(体育馆)、图书馆自修室(含西侧考研自修室)等所有建筑物的走廊、楼梯、窗户应保持干净无杂物,设施完好无损坏,墙面无球印、脚印及乱张贴、刻划、涂写的痕迹,地面无痰迹,天花板、墙角无蜘蛛网,灯具、扶手干净无灰尘。

第十条 楼内卫生间每天清洗两次(上、下午各一次),地面干净整洁,上下水畅通,无积水,无积垢物,厕所无异味,木隔断上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痕迹,大、小便池无积存,无脏迹,便纸篓每天倾倒干净,卫生工具摆放整齐。

第三章 校园绿化

第十一条 绿化养护与管理。

(一)校园道路两侧的树、绿篱上不得晾晒衣物及摆放有碍校容观瞻的物品。

(二)校园绿化场地的树木、绿篱、花球及草皮绿地得到良好看护,树木没有刻划、攀折的痕迹,草皮绿地没有穿行的痕迹,保证树木、草地完好无损。

(三)树木根据需要适时修剪,枯死树枝及时清理,并适时浇水、施肥、打药及防寒,保证树木长势良好。

(四)绿篱、花球平整圆滑,修剪整齐、合理。花球造型优美,花色调配适中,适宜观赏,无黄叶、无折断,无蛀虫、无尘土、无枯枝败叶,适时浇水、施肥,绿篱生长旺盛、无死株、断垄,无明显病虫害症状。

(五)草皮绿地无瓜果皮核、纸屑和包装纸、盒、袋等杂物,无杂草滋生,无黄土露出,无成片枯黄,无燃烧痕迹。绿化与美化结合,适时浇水、施肥。高度控制在8cm左右,枯黄面控制在1.5%以内,生长旺盛,保持青绿、平整。

(六)按照浇水、施肥、除草、松土、修剪整形、除病虫害的工作程序,有序地开展工作。施肥可根据植物的生长,一年大面积施肥至少一次,也可根据植物的需要施肥。加强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平时多巡查,按不同季节容易发生的虫害要及时处理,使用农药时要控制好比例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七)校园内未绿化区域杂草定期清理;缺损的树木、绿篱、草皮及时补栽、补种。

(八)修剪附属物清运及时,不得就地焚烧。

第十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绿化美化校园的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校园绿化规划中建设、管理所需的人力、财财、物力要予以保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学校绿化管理规定, 不准擅自占用校园现有的绿化和规划预留绿地,不准砍伐、移植毁损校园花草树木。

第十五条 学校任何部门,不论以任何理由(包括基建工程、死树处理等)砍伐、移植校园内的树木,必须向校园环境建设中心请示。有关部门因基建等原因可能对绿地造成损坏的,必须在工程开始前与绿委办沟通,工程结束后尽快按原样进行修复并得到绿委办的认可。

第十六条 鼓励、推厂和大力发展利用阳台、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的立体绿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校内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科学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 草地坪。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令其按规定赔偿损失,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一5倍或视情节处以罚款。

(一)擅自砍伐、移植、毁损校园内花木的。

(二)折花木、践踏草坪、跳越绿篱、损坏设施的。

(三)往绿地内或未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的。

(四)在景点、树木上涂抹刻画,在树上钉、挂、牵拉物品的。

(五)基建工程对绿地造成损坏、在工程结束后迟迟不予修复的。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直接责任者(包括进入校园内的外部人员)或负责人,除经济处罚外,校内人员还要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据有关条例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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