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自助售货机项目的服务质量,维护好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的消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监督管理办法所指的托管单位,是指学校通过公开招标引进的,在我校为师生提供服务的自动售货机项目方(简称乙方);
第三条 学生公寓自助售货机项目监督管理,按照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总责、所在科室负主责乙方负直接责任的要求,实行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工作指导、所在科室具体监督管理乙方负责日常运营的工作模式;
第二章 制度建设
第四条 乙方要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
第五条 乙方要制定完善的自动售货机维保制度和供上货方案,确保售货机正常运转和商品的有效供给;
第六条 乙方要制定人员管理制度,对其员工进行制度约束,使员工做到遵纪守法并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乙方要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八条 所售商品必须向学校提供明确的检测报告、货源地,严禁售卖“三无产品”及过期产品,所有货物均须符合国家、省、市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自动售货机应按合同规定整齐摆放在合适位置,正常开学时间应保证全天24小时开机(寒假除外);
第十条 自动售货机应按合同要求的服务范围进行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十一条 自动售货机补货人员应持有健康证,不得吸烟、嚼口香糖、蓄留指甲等;
第十二条 自动售货机在经营中不得无故出现缺货、断货现象,一经提示要及时进行补货;
第十三条 自动售货机对学生在使用中出现误刷费用等异常情况,应及时作出响应,经核实确认后24小时内给予解决;
第十四条 托管单位应依据合同按时足额交纳电费、场地租赁费;
第十五条 乙方员工要服从校方的管理工作,树立为师生服务的思想,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为师生服务的工作中;
第四章 违约惩处
第十六条 因乙方提供的货物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将取消自动售货机方继续服务的资格;同时根据学校及管理部门鉴定的病例数,对自动售货机方处以每病例1000元的标准向校方缴纳违约金;
第十七条 乙方应确保所提供设备的正常工作。若设备出现故障,又不能在24小时内解决问题的,校方有权要求自动售货机方更换全新的设备;若连续30天内有相同情况发生三次及以上(包括三次),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八条 校方及管理部门发现有漏电、设备未锁、存在火灾或卫生隐患等不安全情况即处单次向校方缴纳违约金500元,并由自动售货机方承担所有与之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对乙方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所在科室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年度邀请学生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人员和学生代表参加对自动售货机的综合考核工作;
检查:对自动售货机正常经营中进行定期或不定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整改:对在检查和考核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托管企业限期整改纠正;
惩处:依据合同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学校监督管理部门可直接下发《处罚通知书》;
复查:对惩处后仍继续出现同样问题的自动售货机方进行加倍惩处,同时追究经营服务单位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考核为量化考核(职能部门职工代表权重占60%,学生代表权重占40%),考核结果将作为续签合同的依据,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方可签署下一次的合同·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应的考核分数为:90-100分、85-89分、85分、84分以下;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正常退出
合同到期后,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结清相关费用,办理完相应手续后,经营者自行退出,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提前退出
出现不可抗拒因素,经营者可提前退出,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因特殊原因经营者无法继续经营,可提前6个月向校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强制退出
乙方在经营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责令其退出经营。
(1)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其原因造成火灾等重大事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违法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理且给学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没有保障供应严重影响学生生活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4)经考核不合格,符合退出条件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监管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果有疑义,以双方签署的合同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发文之前签署的合同参照执行,不一致的按原合同执行。
后勤与基建管理处
202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