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开水直饮水机项目的服务质量,维护好校园稳定和师生的消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学校通过公开招标引进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在我校为师生提供安全服务的直饮水机项目;
第三条 开水直饮水机项目服务管理应按照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总责、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主责、直饮水机项目单位负直接责任的要求,实行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进行工作指导、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具体监督管理、直饮水机项目单位负责日常运营的工作模式;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开水直饮水机项目单位要依据合同规定配备好管理和服务人员。
第五条 开水直饮水机项目单位要对每一个岗位制定岗位职责。
第六条 员工上岗要有明显标志, 穿戴工作服,专业技术人员要持证上岗。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七条 开水直饮水机项目单位要制定完善的电开水器维修维护及保养制度;
第八条 开水直饮水机项目单位要制定完善的电开水器滤芯更换及清洗消毒计划,对开水器定期进行滤芯更换和清洗消毒,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九条 开水直饮水机项目单位要制定防止触漏电事故发生的安全保障措施及防止烫伤等应急预案;
第十条 开水直饮水机项目单位要制定人员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制度约束,使员工做到遵纪守法并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 经营服务
第十一条 开水直饮水机项目单位应保证每天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正常开机(寒暑假除外)供水;
第十二条 开水直饮水机项目按流量计费,每升开水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合同价格;
第十三条 出水温度要达到95摄氏度以上;
第十四条 处理后的水质必须达到或优于生活饮用水国家(GB5749-2006)标准。每半年提供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同时,校方可委托第三方不定期进行水质和卫生条件检测,费用由托管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维护人员应持有健康证上岗,工作期间不得吸烟、嚼口香糖、留指甲等;
第十六条 开水直饮水机项目在经营中不得无故出现停机现象,运行中如出现故障,应及时给予修理,对学生反应的问题要及时响应和处理;
第十七条 开水直饮水机项目单位要自觉缴纳水、电、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等相关费用,缴费标准按宿州市统一价格(经营类)执行,如遇国家和有关部门对水电等价格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的价格进行等额增减;
第十八条 开水直饮水机项目应合理放置在合适的位置,机器外观及经营场所周边应保持干燥、干净、整洁。
第五章 管理创新
第十九条 直饮水机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义务在具体工作上向校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义务;
第二十条 直饮水机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服务育人的义务,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认真履行节能降耗的工作责任,要在加强安全措施方面不断改革创新。
第六章 员工礼仪
第二十一条 开水直饮水机项目单位员工要服从校方管理,树立为师生服务的思想,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为师生服务的工作中;
第二十二条 开水直饮水机项目单位员工要端正为师生服务的工作态度,规范好员工的行为,遵守校规校纪,不允许在服务工作中存在吃、拿、卡、要的现象;
第七章 违约惩处
第二十三条 因乙方设备质量、施工工艺或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给甲方或者实际使用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甲方供水供电正常且不存在人为破坏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系统出现故障,单台设备连续超过(15)天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服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如果抽查发现因不能及时校验表具等原因导致的误差超过规定标准,则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300元/次,超过3次后,每次增加索赔100元;
第二十六条 在本项目运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视为乙方放弃本项目所有权及运营权:
(1) 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
(2) (2)在运营期内,乙方设备达不到承诺的质量、服务标准,且(15)天仍未达到标准的;
(3)因乙方根本违约;
上述原因造成本协议提前终止,甲方按本项目合同期满的约定,无偿接收乙方投资部分(包括所有设备、设施安装等)的所有权,并收回运营权;
第二十七条 若遇到国家政策性调整,禁止安装或者停止使用此类自助开水直饮水供应设施设备,学校不能继续执行BOO合作模式则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允许乙方以符合标准的替换产品继续履行协议,如乙方无替换产品,则协议自行终止,本BOO项目下的自助开水直饮水系统产自动归甲方所有,造成投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受影响区域内自助开水直饮水系统停用补偿金。补偿金按日计算,以上一月(寒暑假除外)双方结算时的日平均收费额为补偿基数,每一个违约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补偿金为:(补偿金基数×50%),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因乙方原因造成自助开水直饮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持续(72)小时以上的;
(2)乙方接到甲方设备使用故障信息后无正当理由8小时未进行维修维护的;
(3)无正当理由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止自助开水直饮水系统连续24小时以上的;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对自助开水直饮水项目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年度邀请团委、学生处、保卫处、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人员和学生代表参加对开水直饮水项目的综合考核工作;
检查:对电开水器正常经营中进行定期或不定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整改:对在检查和考核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要求开水直饮水项目限期整改纠正;
惩处:依据合同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学校监督管理部门可直接下发《处罚通知书》;
复查:对惩处后继续出现同样问题的开水直饮水项目方进行加倍惩处,同时追究经营服务单位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 考核为量化考核(职能部门职工代表权重占60%,学生代表权重占40%),考核结果将作为续签合同的依据,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方可签署下一次的合同。运营期内(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如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应的考核分数为:90-100分、85-89分、85分、84分以下;
第九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 正常退出
合同到期后,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结清相关费用,办理手续后,经营者自行退出,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二条 提前退出
出现不可抗拒因素,经营者可提前退出,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因特殊原因经营者无法继续经营,可提前6个月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 强制退出
托管单位在经营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责令其退出经营服务。
(1)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火灾等重大事故给学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违法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理且给学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没有保障供应严重影响学生生活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4)经考核不合格符合退出条件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监管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果有疑义,以双方签署的合同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发文之前签署的合同参照执行,不一致的按原合同执行。
后勤与基建管理处
202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