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食堂窗口管理,切实保障学生基本生活,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宿州学院学生食堂窗口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学生食堂的基本职能是办好基本大伙,保障学生基本生活,在此基础上,努力增加花色品种,满足学生生活需求的多样性。
第三条 学生食堂基本大伙售卖窗口不得少于食堂总售卖窗口的2/3,特色风味窗口原则上不多于食堂总售卖窗口的1/3,以确保基本大伙的主导地位。
第四条 学生食堂基本大伙包括以下服务项目:馒头、包子类,米饭、炒饭类,稀饭、粥类,面条、水饺、馄饨类,炒菜、烧菜、炖菜类,以及各类套餐、自助餐等。
第五条 基本大伙应包含“1元以下菜肴”“免费汤”等,其中每食堂每餐不少于3个“1元以下菜肴”,不少于1个“免费汤”,并做到货真价实、注重营养、味道可口、品种多样。
第六条 各学生食堂经营单位应认真规划、优化窗口经营项目和服务内容,确保多样性,避免同质化。
第七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食堂经营项目、经营服务的监管,确保学生食堂正确的办伙方向,杜绝食堂经营单位与基本保障职能相背离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
第八条 加强对食堂特色服务窗口的监督管理,实行特色服务窗口经营服务的准入制度。特色小吃进入食堂经营服务,经营单位必须书面报请甲方同意后,方可经营。
第九条 学生食堂经营服务,应坚持“菜谱化”管理,根据学生口味和菜谱,采购、定制食材,钻研、改进烹饪技术,提升饭菜质量。
第十条 督促学生食堂经营单位,对窗口所需的食材主材,统一组织货源,定点定向采购,确保食材保质保鲜和内在质量。
第十一条 在传统节日和重要节假日,提倡售卖窗口开展减价、赠送等优惠让利活动;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提供定制加工服务;组织学生到售卖窗口,参与制作、售卖,提高学生的满意度。
第十二条 督促学生食堂经营单位,注重学生食堂窗口细节管理、优质服务,做到卫生、文明、规范,提升学生食堂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定期对学生食堂基本大伙进行检查,凡不能满足服务要求和擅自改变经营内容的,及时督促其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处罚,直至解除经营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4年3月22日试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宿州学院后勤与基建管理处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