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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校医院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人: |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05日 12:02 |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保障全校师生身体健康,及时做好疾病防治救护工作,根据各级卫生与疾病预防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按政府相关文件和核准的诊疗科目依法开展诊疗服务,档案齐全,不超范围执业,不对外营业。

第三条  所配备的医疗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第四条  配齐相关医疗设备,为师生提供良好的体检和就诊条件。及时增加相应设备,加大对肺结核等传染病的筛查;开展重要或者大型活动时免费提供急救车应急处置;参与制定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认真执行。

第五条  负责为在校学生提供良好医疗服务,并严格按医保规定做好用药和诊治工作;及时处置师生反馈的意见和投诉。

第六条  严格遵守医疗服务价格要求,严格履行医疗安全义务。各项医疗服务收费及药品价格按照国家物价部门规定执行,挂墙公告,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正规收费票据。严禁假冒、伪劣及过期药品。

第七条  为就诊危重病人建立病历,要记录清晰,必要时应及时转诊,并立即通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八条  校医院实行24小时诊疗服务。寒暑假期间根据留校学生人数安排医疗服务人员和服务时间报相关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师生员工就诊免挂号费,其它收费不得高于同地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第十条  协助学校做好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如遇流行性传染病,必须立即通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校医院工作人员守则

一、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尊重病人,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二、带头遵守国家法令,模范执行各项卫生法规。

三、对工作极端负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廉洁奉公,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五、讲究文明礼貌,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美化环境,保持医院整洁、肃静。

第十二条  在实行托管医疗服务中如有争议,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以国家相关法律文件为依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当校医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其所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出现医疗事故,接诊和施救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导致人民法院判决学校须向患者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出现医疗事故或因医疗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学校被主管部门处理的;

三、转让托管或变相转让托管的;

四、弄虚作假或严重违约的;

五、因医疗行为造成不良舆情的。

第十四条  考核

为了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安全、优质、快捷、有效地为师生员工提供医疗服务,学校对托管医院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依据合同及本办法实施。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得分70-80分(含)的,根据考核意见进行整顿;得分70分(含)以下的,30天内整改不达标提前终止合同,按“合同期满”处理,并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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