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物业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办公、师生生活学习需要,营造整洁、卫生、优美、安全的校园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校园公共建筑物(含学生公寓、家属区)的门卫安保、卫生保洁、秩序维护和校园道路、广场、公共设施卫生保洁,以及校园绿化养护、垃圾清运、水电外包服务等。
第三条 学校物业服务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择有资质的物业公司来承揽。未纳入招标范围的,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物业服务以及因招标不及时造成的不可避免的延期物业服务。需提前报请学校批准,涉及金额较大的,应事前立项。
第四条 学校招标采购的物业服务实行合同化管理,本办法所列服务标准与要求,作为物业服务合同文本的基本内。
第五条 学校物业监管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相关科室负责。其中,学生公寓物业监管,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其他科室配合。
第二章 物业公司职责
第六条 遵守学校规定,完成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职责和学校临时交办的任务。
第七条 制定科学、合理、完善的物业服务制度和服务规范,积极推行精细化、规范化、标准化服务。
第八条 人员配备到位,定期开展专业学习、培训。
第九条 物业服务工具、设备、机械、车辆、劳保用品、保洁用品等,应配置到位,及时更换。
第十条 按照规范要求,物业服务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标识。
第十一条 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的偷盗、火灾、损毁等事故,按职责划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物业服务范围和要求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范围
1.学校所有楼宇、场地日常卫生保洁工作。
2.学校绿化养护工作。
3.学校水电设施设备的日常安检、维护维修和节能工作。
4.校领导及有关部门交付的其它任务。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
1.员工服装统一、整齐,佩戴统一标志,仪表端庄、大方,衣着整洁,挂牌持证上岗。
2.设立值班牌、值班电话,随时接受投诉,监督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3.员工工作纪律严明,不缺勤、不脱岗。
4.员工相对稳定,有人员更换情况及时向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备案。
5.员工岗位职责明确,管理工作台帐完备,有详细的记录。
6.积极主动做好学校重大活动的保洁、水电保障。
第四章 室内卫生保洁标准与要求
第十五条 按照卫生保洁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全日实时保洁,具体保洁时段遵守学校规定。
第十七条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洁工作,应无垃圾、无污渍、无异味、无乱堆乱放、无乱张贴物。
第十八条 拖把、扫帚、抹布、毛刷、垃圾桶等保洁工具应规范放置。垃圾桶定量配置、定点存放,及时倾倒、定期清洗,保持外观洁净。
第十九条 保洁时,不得使用硫酸、盐酸等腐蚀性较强的清洁用品。对电梯轿厢、大理石墙地面、金属支架等使用专门工具和保洁用品清理。
第二十条 学校非公告栏内的小广告,应确定专人实时清理。
第二十一条 做好建筑屋面、平台、窗户、教室、电梯间等特殊部位和薄弱环节的卫生保洁,学生公寓走廊、教室的保洁每天不少于一次,电梯轿厢实时保洁。
第二十二条 节假日(包括寒暑假)期间的卫生保洁,标准不得降低。确需减少人员或保洁频次的,应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减少人员或保洁频次的,扣除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做好大型会议、学术报告、开学典礼、考试、运动会以及其它大型活动和大风、雨雪天气期间的物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离校后,应及时清扫、整理房间,确保保洁到位。
第二十五条 配合学校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开展除“四害”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环境消杀。
第二十六条 卫生保洁后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理并运送至指定地点,不得延期存放。对有异味或腐蚀性较强的垃圾,应即扫、即清、即运。
第二十七条 保洁人员捡拾的可回收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存放在工具间、门卫室、楼梯间等。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范围内的楼梯间、走廊、连廊等部位不得堆放杂物。凡乱堆乱放的,可视作“无主废弃物”,物业人员有权清理,当作垃圾予以清运。
第五章 室外保洁标准与要求
第二十九条 学校环境(楼宇外区域)应保持整洁,及时清扫,做到无杂物、废纸、烟头、果皮、痰迹等,保证实时清理。
第三十条 做好周边环境(楼宇与周围道路与路沿石之间)景观沟、池等维护保洁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主干道的地面卫生应全日制保洁。公共场所应定期清扫,保持清洁。
第三十二条 校内垃圾应日产日清,保持无蝇、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垃圾箱应完好四壁清洁,周围地面无污渍和杂物。
第三十三条 及时清理校内主干道的雨水、积雪,保证道路通畅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排水设施应通畅,无污水外溢,排水口处无淤泥和杂物,井口盖完好。
第六章 楼宇值班职责
第三十五条 门卫值班人员应品行端正、吃苦耐劳、敢于负责、形象良好,不得有违法记录。
第三十六条 门卫值班人员负责进出人员的登记、开关门窗,以及门卫室、楼栋周边等的卫生保洁,维修报修的登记、汇总、上报,公共区域照明送电、停电管理等。
第三十七条 门卫值班室应做到室内洁净卫生、物品摆放整齐,不得生火烧饭,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留住其他人员。
第三十八条 非特殊情况下学生公寓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因探望、维修、检查等确需进入的,应查验身份、做好登记。
第三十九条 严禁宠物进入教学、实验、办公和学生生活区。
第四十条 认真做好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七章 校园环境绿化标准及要求
第四十一条 草坪、绿篱及树木成活率不低于98%。
第四十二条 草坪修剪整齐,绿篱及树木适时整形修剪。
第四十三条 草坪内常年清除杂草,树下无大面积杂草,杂草单株数不超过10%。
第四十四条 绿篱每季修剪,保证基本平齐,长势旺盛季节增加修剪次数。
第四十五条 发现死树,及时清除,及时补种,原有枯树根桩及时清运。
第四十六条 绿篱、树木除虫每年不少于2次,发现病虫害及时增加喷药次数,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第四十七条 干旱、高温季节保持有效供水;雨季保证树木草坪无淹死现象,大面积草坪有排水沟。
第四十八条 每年冬季,做好树木(除绿篱、松树等)的防虫防冻越冬工作。
第四十九条 因人为或风害等因素造成树木倾斜及时予以扶正。
第五十条 绿地无破坏、践踏、占用现象,草坪无纸屑、烟头、塑料袋、石头等杂物,对践踏草坪、绿篱等情况及时修复,绿地及草坪不得停放和摆放各种广告牌和自行车等。
第五十一条 负管理楼宇内部绿化:草坪、花木及时修剪,无枯枝落叶、无杂草杂物;花盆清洁、美观大方。
第五十二条 每年开展一次绿化宣传教育。
第八章 校园水电物业服务标准及要求
第五十三条 水电物业人员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质和从业经验。
第五十四条 水电物业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含节假日)。
第五十五条 水电物业服务人员应增强节水、节电意识,按节能要求自觉做好学校有关节水、节电工作,不得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五十六条 寒暑假等长假期间,教学、实验、办公、学生生活楼宇公共部位的公共照明原则上均应关闭,或间隔关闭。
第五十七条 定期检查学校水电管网、设施、设备。每年用专业仪器设备对水电管网开展一次运行情况检查,形成检测报告,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出现断水、断电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检查检修,并做好维修登记。
第五十九条 负责学校空调日常维护。每年集中开展1次空调清洗。
第六十条 负责学校电梯日常运行维护,按照行业规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除故障,确保正常使用和运行安全。
第六十一条 对接学校基建工程、修缮项目用水用电需求,做好接入登记、使用监督。
第六十二条 每学期开展一次节水节电宣传、用电安全宣传。
第六十三条 未经批准,物业公司不得私接水管、乱拉电线等。
第六十四条 及时移交学校水电建设项目、零星维修项目完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六十五条 完成校领导及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章 突发紧急事件应急处理
第六十六条 物业公司应编制突发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突发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理、给排水事故应急处理、暴风暴雨雪紧急处理、电梯故障应急处理等,发生突发紧急事件时,相关物业人员全体参与。
第十章 校园物业监管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物业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校园物业的监管工作。
第六十八条 对物业服务实行定期考核,学校主管部门应根据物业性质确定考核周期。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应科学制定物业服务考核表,考核表的指标体系应具有针对性,能涵盖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考核应实事求是,考核结果作为处罚和物业费支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