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与基建管理处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宿州学院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0日 16:47 |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的编制,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编制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是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清单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最高限价,是指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工艺做法等计算的,对招标工程招标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与基建管理处需要编制清单及最高限价的招标(采购),不适用于委托代建的工程项目和投资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体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清单编制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清单编制单位的确定原则

1.清单编制单位的确定原则是一年招标采购一次,以自然年起止时间计。

2.按规定遴选、委托有资质的公司,按照建设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清单及最高限价的编制,配合处理编制工作中的争议问题。

第六条 清单编制单位的确定标准

1.年度清单编制总预算费用大于等于4万元,由校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进行项目招标,确定清单编制单位。

2.年度清单编制总预算费用大于等于1万元,小于4万元,按照项目单位自行采购程序确定清单编制单位。

3.年度清单编制总预算费用小于1万元,分管建设项目的科室根据项目特点推荐或比价拟定清单编制单位,经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处务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清单编制单位。

第三章 清单编制程序

第七条 清单编制程序

1.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各科室根据年度预算项目需求,对于需要编制清单及最高限价的建设工程,根据第四条确定清单单位。

2.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建设项目主管科室将图纸和相关资料转清单编制单位,清单编制单位在约定时间内集中提出图纸及其他问题,由各建设项目主管科室负责协调答复处理。必要时可召集设计单位、清单编制单位对问题进行现场答疑,相关科室参加。

3.清单初稿必要时需进行处内会审,会审由建设项目主管科室及相关科室参加,也可视情况召集设计、清单等单位进行共同审核。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建设项目主管科室负责答复,清单编制单位负责修改完善。

4.招标(采购)时发布的清单,如投标(报价)单位提出疑问,建设项目主管科室收到问题后,协同校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招标(采购)答疑”的形式书面回复,清单单位根据“招标(采购)答疑”修改清单,形成最终清单。清单单位根据最终清单编制最高限价。

5.清单编制单位在成果文件(清单及最高限价)上签章,建设项目主管科室负责整理、汇总、存档等工作。

 

第四章 编制清单及最高限价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清单单位编制清单内容及要求

(一)编制说明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编制范围)、编制依据(工程量计价规则、招标文件、设计文件、软件版本等)、其他有关说明。编制说明应全面准确,工程范围应划分明白、分界清楚。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应准确,项目特征应根据工程量计价规则、设计文件、标准图集,结合项目特点,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按照位置等,予以详细表述。

(三)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规定编制列项,并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四)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和工程实际情况列项。

(五)规费、税金清单应根据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和国家、安徽省政府和省相关主管部门及税务部门的规定编制列项。

第九条 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时的内容及要求

(一)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组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要求,组价定额子目套用应准确无误;

(二)定额的消耗量除定额可以换算的除外,一律不得调整。

(三)人工费按照安徽省工程造价政策规定计取。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计价。

(五)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按照招标文件金额要求列入其他项目费中。

(六)税金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第五章 清单编制单位的管理

第十条 清单编制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人员、保密、廉洁等工作,保证准确、全面、专业地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

第十一条 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清单工程量偏差、缺项漏项及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不符等问题,清单编制单位应无偿配合项目组完成核对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41220日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处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