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全校师生身体健康,规范宿州学院医疗托管期间的医疗服务与管理工作,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按政府相关文件、核准的诊疗科目及托管合同约定依法开展诊疗服务,档案齐全,不超范围执业,不对外营业。
第三条 配备的医、护、技及相关专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并按规定完成注册。
第四条 配齐医疗设备器械、急救设备和药品,为师生提供良好的体检和就诊条件。
第五条 规范对肺结核等传染病的筛查;参与制定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两案九制”并认真执行。
第六条 负责为在校师生提供良好医疗服务,严格按规定做好用药和诊治工作;及时处置师生员工反馈的意见和投诉。
第七条 严格遵守医疗服务价格要求,严格履行医疗安全义务。各项医疗服务收费及药品价格按照国家物价部门规定执行,挂墙公告,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正规收费票据。严禁假冒、伪劣及过期药品。
第八条 为就诊危重病人建立病历,记录清晰,危、急、重病人需立即转往校外医院抢救治疗,托管单位应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并立即通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九条 卫生所实行7×24小时诊疗服务。寒暑假期间根据留校学生人数安排医疗服务人员和服务时间报相关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师生员工就诊免挂号费,其他收费不得高于同地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托管单位协助学校做好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对学生中出现的群体性疾病,做好记录、分析原因并及时向学校提出合理处理建议;如属必须上报的传染病疫情,按规定时间向学校和疾控部门上报。
第十二条 校医院工作人员守则
1、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尊重病人,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2、带头遵守国家法令,模范执行各项卫生法规。
3、对工作极端负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廉洁奉公,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5、讲究文明礼貌,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美化环境,保持医院整洁、肃静。
第十三条 托管单位需提供师生健康咨询、健康知识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指导等公共卫生服务,配合学校卫生与疾病防治宣传、爱国卫生运动等工作。
第十四条 托管单位负责建立学生体检和医疗保健档案,协助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所需的各项表格、情况汇报等。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医疗保障义务:学校举办大型和重要活动,包括新生军训、省校运动会、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和体能测试等,无条件提供免费医疗保障服务(必须配备救护车)。学校举办其他各类集体活动,包含考试、竞赛、培训、大型会议等,需提供医疗保障服务,人员不足时需从托管单位本部调配,宿州学院依据实际需求及服务情况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托管期间,房屋维修改造费用、医疗废物管理费用由托管单位承担;债权债务由托管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托管单位不得转让托管或变相转让托管,全权以自身名义行使经营管理权及资产使用权,不得使用宿州学院东校区卫生所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参与诉讼及仲裁等。
第十八条 托管单位需在合同签署后一个月内,向省、市相关部门完成报批和备案,自觉接受宿州学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托管期间,如遇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文件为依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条 当校卫生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收回房屋,托管单位投入的设备、装修等资产无偿归学校所有,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出现医疗事故,接诊和施救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导致人民法院判决学校须向患者承担赔偿责任的;
2、出现医疗事故或因医疗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学校被主管部门处理的;
3、转让托管或变相转让托管的;
4、弄虚作假或严重违约的;
5、因医疗行为造成不良舆情的。
第二十一条 考核
学校对托管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托管项目招、投标文件和本办法进行年度考核:
•得分85分(含)以上为合格,可继续履行合同。
•得分75-85分,按学校考核意见立即整改,扣除1万元履约保证金。
•得分75分以下,30天内整改不达标则提前终止合同,扣除5万元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宿州学院校医院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后勤与基建管理处
2025年11月19日